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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创建教育强市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以下称防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抓好义务教育阶段的防辍工作,是高水平、高质量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事关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加快普及,事关我市人口素质的提高,事关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粤教基〔2008〕4号)和创建教育强市的实际,我市今后一段时期防辍工作的目标是:以县(市、区)为单位,2009年,小学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小学毕业生升学率100%。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到2010年,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县级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要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辍工作责任,成立以镇长(主任)为领导小组组长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定期召开村(居)委会会议,将防辍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将防辍目标列入对村(居)委会的考核内容。村(居)委会干部要实行“人跟人”办法,具体落实对口户、学生,基本控制辍学。

  二是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公安、计生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并且没有获得初中毕业证的未成年人办理外出务工的相关证件手续;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标准,加大对县域内企事业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单位要严禁组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相关培训和劳务输出等;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违反规定的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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