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机制,促进陶瓷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陶瓷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利率。建立和完善担保机制,运用企业互保联保,实行手续简便和方式灵活的专项小额贷款等形式,采取经法律确认的个人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识产权进行抵押的办法,解决陶瓷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十)税务、外管、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尽快办理出口退税,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率。
(三十一)加强与银行协调,积极帮助企业以退税质押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外贸业务融资方式缓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十二)组织、鼓励陶瓷企业参加国际陶瓷专业展、广交会、中博会及其他国内贸易会展,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充分利用B2B网站、梅州外经贸信息网、广东梅州商务之窗等互联网络,建立网上营销渠道,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陶瓷信息网站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四)开发陶瓷旅游产品,努力建立陶瓷产品展销和旅游于一体的陶瓷商业城,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响梅州陶瓷品牌。
(三十五)严格瓷土资源管理。对瓷土资源进行科学勘探、评估,从资源综合利用角度分区域、分类别、分品位、分阶段地进行开采,并根据主产区布局合理设置采矿点;开采权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投,选择有资质、有专业水平、有经济实力单位开采,优化资源配置;瓷土资源开采应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规模开采、综合开采、安全开采、环保开采;严惩无证开采,限制资源外流。
(三十六)鼓励、扶持瓷土原料加工企业。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瓷土原料加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质矿点,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各级政府要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贷贴息、资金补助以及环保、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七)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对干扰破坏陶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制陶瓷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陶瓷企业摊派或搭车收费、征订报刊,执法态度蛮横、恶意刁难,为陶瓷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在履行审批方面推诿扯皮等,被陶瓷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十八)扶持陶瓷行业协会,健全陶瓷行业协会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企业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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