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 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及进行市政道路修整等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垃圾,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绘制、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物料、液体、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需穿行城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及装修装饰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在封闭作业范围内堆放整齐;
(三)渣土限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