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梅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满足建设现代化城市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梅县行政区管辖范围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日常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专业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