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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在享受第八条政策期满后,对当年纳税排名进入市本级纳税前50名的总部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长幅度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 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楼宇建设奖。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总部引入奖。
  1.对从市区外引入、登记注册在市区的企业,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对市区内入驻自开发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起点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三)招商引企奖。对除自用部分外的楼宇,出租、出售率在50%以上的,设立招商引企奖。
  1.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不包括外贸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引进市区外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以楼宇为单位,对外贸总部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从市区外引入或新办外经贸企业(或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服务企业),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剔除出口退税因素),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从市区外新迁入总部楼宇、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人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前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后二年按30%分别给予扶持(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二条 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认定之后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市区以外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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