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享受第八条政策期满后,对当年纳税排名进入市本级纳税前50名的总部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长幅度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 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楼宇建设奖。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总部引入奖。
1.对从市区外引入、登记注册在市区的企业,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对市区内入驻自开发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起点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三)招商引企奖。对除自用部分外的楼宇,出租、出售率在50%以上的,设立招商引企奖。
1.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不包括外贸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引进市区外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以楼宇为单位,对外贸总部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从市区外引入或新办外经贸企业(或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服务企业),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剔除出口退税因素),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从市区外新迁入总部楼宇、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人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前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后二年按30%分别给予扶持(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二条 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认定之后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市区以外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