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08〕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3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对象
第五条 在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内外企业在绍兴市区设立总部;扶持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并对引进部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下同)。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