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向申办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申办单位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商务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
第六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及吊销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程序和材料与初次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统一保管本市企业人员的旅行卡。
(二)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三)本市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通过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
(四)本市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申办单位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