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外发〔2009〕708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规定,结合北京市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市政府外办制定了《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
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9日第19次市政府外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9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略)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于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和《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BusinessTravel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APEC商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