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创业园(孵化基地)税费优惠。对进创业园(区、街)和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占进园(基地)人数70%以上比例的,在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个体)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实施金融优惠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自主创业企业实施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且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审批、优先发放贷款。二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项目和自主创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三是在开户、结算、结售汇等金融服务方面实行优惠,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四是对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型其他企业。同时,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将优先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新创业企业签发、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对属于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目录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企业,将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并适当提高贴息贷款在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
(三)落实创业岗位补贴政策。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其申请补贴时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 500元,且只能享受一次。
(四) 其他优惠政策。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招工、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
二、享受税收和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
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享受以上税收和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淄博市内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过优惠政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