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98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26号)、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金融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单的通知》(淄银发〔2009〕67号 )等文件精神,现将《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
一、企业安置就业和创业者自主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和标准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文件执行。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过优惠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