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与辖区内共建单位的就业促进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序)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上述(四)至(七)条涉及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培训制度,完善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九)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创业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多渠道的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除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外,将征地调节金的80%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仍按该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政策的扶持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依据
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和改造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尚没有固定交流场所的县(市、区),要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村延伸。争取3年内全市上下建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