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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工作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及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每年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纳入综合性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低收入群众增收以及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增加创业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创业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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