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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2008-201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时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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