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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相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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