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和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预算项目事前评审论证制度,规范预算编制,提高预算准确性。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经批准的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资金支付管理。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方式,视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支付资金。要完善和改进支付方式,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支付中间环节,节省资金周转时间,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超预算、超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拨付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资金支付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核实,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五)专项管理。专项资金要坚持专项使用、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坚持突出重点方向,保障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科学设置专项资金,严禁多头、重复设置。对专项资金的额度要进行充分论证,防止想当然和随意性,确实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要统筹安排,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整合专项资金,撤销过时、失效或不能充分发挥绩效的专项资金,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要规范资金管理,每项资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现象。
(六)效益管理。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在满足支付需要、确保资金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精细化理财,不断探索和改进资金的存放模式,通过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形式最大限度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注重合理配置和使用资金,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要加强对资金运作环节的控制和制约,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
(七)决算管理。各资金管理部门要督促经办机构建立并落实与代理银行定期对账制度和不定期账户余额核查制度,年度结束后及时编制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预算的收支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重要事项及时进行监督,按规定公开检查或审计结果,形成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互相制衡的协同监督机制。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资金预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等情况。对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资金,要定期发布、依法公开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同时要不断完善资金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要推行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加快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财政部门和各资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每年应当选择部分社会比较关注的资金或者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对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推进效能监察和绩效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