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意见
(绍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全面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和原则
监管范围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两部分。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社会公共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切实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账户设置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账户的设置原则和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新设账户,应按经办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人行核准、开户银行办理的程序进行。变更、撤销账户,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经批准新设、变更、撤销的账户,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新设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权责一致、周到服务、正常孳息”的原则,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包括地方国有控股)银行中确定,并签订代理合约,明确代理责任。
(二)收缴或归集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收缴或者归集资金,并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特定专户。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国有资源、资产类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监督管理范围。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票据,并对票据领取、使用、结存等情况登记备案,实行定期核查。票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预算管理。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要求,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真实、完整编制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