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区县新农合办公室按照参合人数的1-1.5/10万配备,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应配备5-10人,要有专职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交通工具以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配,严格基金监管。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乡镇单列新农合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要明确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完善新农合考核制度,各区县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考核,运行年度结束,市卫生局组织全面考核。加大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严惩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市、县、乡实行逐级月报制度,省级实行季报制度。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全省建立省级信息平台,各区县要建立与省级信息平台连接,统一新农合信息网络,完善市、县信息网络和平台,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全省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加快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步伐,可通过计算机或POS机等终端设备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网络联网运行。推行电子信息卡取代纸质新农合证件,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和未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设置账簿的医疗机构及未实行微机网络管理或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监测、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和增长比例、目录外药品和治疗费用比例、实际住院补偿比例等信息,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就诊医院。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关注各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其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