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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相结合。参合农民应当持住院收费发票原件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手续,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医疗救助等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严格按照健康体检工作的规定,规范健康体检项目、程序和支付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确需调整的,要报上级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加强新农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参合人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实现应参尽参,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随子女常驻外地的农村户籍老人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也可经居住地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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