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探索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开展老年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单纯性唇裂病人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并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病种,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七、严格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基金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可以开展二次补偿,使农民充分受益,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补偿模式。
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各区县要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获得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