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4、建立完善农民工管理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地方,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五、积极开展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区县新农合管理机构要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县新农合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确定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新农合即时结报试点单位,2010年全面推开,基本实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参合农民实行全省“一卡通”,所有网络统一合并到山东省新农合微机网络系统运行,其他区县要借鉴临淄区运行经验,积极做好网络统一有关准备工作,为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创造条件。

  开展即时结报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要定期将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报送有关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按参合区县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参合农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对实行计算机网上审核、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拖欠。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款项,按服务协议在付款中予以扣除。

  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配备满足新农合管理需要的人员、设备。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诊程序。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农民预交金的数额。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的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