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统一。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偿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不低于35%,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分段补偿。除省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与区县级医院相同的报销补偿分段,各段报销比例差距不超过10%,有条件的地方可打破区域限制,按医院分级管理确定的医院级别,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报销补偿比例。在区县级(或二级医院)中实行分段补偿的区县,分段不宜过细,宜分为起付线至5000、5000-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并相应提高大额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和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服务(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分娩可执行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也可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对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限价病种确定固定补偿金额,但补偿金额应与住院报销比例基本相同。
3、统一住院统筹报销补偿封顶线。全市住院报销补偿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
四、完善报销补偿办法,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
1、全面实现区县范围内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在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给予现场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区县或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报账结算。要积极推进与省、市、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网络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2、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市卫生局确定并公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互认;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各区县要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市外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3、进一步简化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区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结报,提倡参合农民在全市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转诊,由病人自主选择就医。参合农民在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例。简化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到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转诊备案,住院治疗费用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的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