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淄卫字[2009]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高新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09〕1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淄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并统一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2010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30元以上;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积极推进全市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基本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二、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鼓励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参合时限。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时,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参合资金筹集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并在1月15日前由乡镇(街道)政府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交区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参合资金由各区县和相应部门按当地筹资标准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