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弱势人群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下,我市弱势人群生活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运作的保障机制。为使全社会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改善民生状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提高弱势人群生活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
(一)认真落实新低保标准及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8〕76号)要求,实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要认真落实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对象全额享受低保或残疾人补助金、住房救助对象由低保标准的200%扩大到300%等政策。
(二)扩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面。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由低保标准120%以内扩大到150%以内的家庭。
(三)切实做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以“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市对县、县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居)的低保工作评议。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实行低保对象“年度公示制”,每年年底向社会公示在册低保对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开设或利用市民生活服务热线平台,拓展服务功能,增加低保求助和低保工作举报职能,强化民生服务和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适当提高“新农合”参保对象的医保待遇。其中绍兴市区的参保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补偿比列由2008年的15%提高到25%;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合并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由2008年的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增加高危孕妇住院分娩补偿,扩大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并将肺结核病列入特殊病种范围。
(二)完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适时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在基层医院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使之与“新农合”制度相平衡。
(三)深化医疗惠民工作。进一步完善绍兴市惠民医院惠民措施,把惠民对象扩大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血糖、肝功能、肾功能、胸片四个全免费体检项目;在优惠药类品种中增加中药饮片,优惠比例为30%;门诊药费优惠比例从10%提高到20%,住院药费优惠比例从15%提高到25%,除全免项目以外的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及自制制剂费用优惠比例从10%提高到20%。各县(市)均应设立惠民医院,实行惠民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