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第二十九条 商会应当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商会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商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条件具备的,予以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粤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异地商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X省籍(或XX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