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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入会会员企业须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异地商会每年年检时应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

  (六)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八)异地商会间存在互相诋毁行为;

  (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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