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资公司、农机公司、农用燃料公司、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科研机构、农技推广组织等。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贷款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单、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它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3%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
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净资产增长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为1年(含),其中农机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的理由,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二十三、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国家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推动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新农村建设,对符合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贷款种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贷款条件: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贷款条件。
2.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为A级(含)以上。
3.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应行政许可。
4.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贷款期限: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二十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分为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
贷款用途:1.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2.商业性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