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
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十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
2.粮食购销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条件: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以上。
2.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3.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贷款期限: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贷款利率: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贷款方式: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十三、储备棉贷款业务
储备棉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对符合储备棉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批准从事中央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和经地方政府批准从事地方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
贷款种类:储备棉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中央储备棉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两种。
贷款用途:1.中央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中央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发放要与财政部核定的成本相一致。
2.地方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具有中央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联合下达(核复)的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和移库计划文件。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中央储备棉入储要优先使用直属库。
贷款期限:一般情况下,储备棉贷款期限按一年期确定,同时,储备棉贷款可办理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储备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后达到一年以上的),一律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1.中央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地方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十四、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
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国家储备糖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国家储备糖贷款的对象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国家委托管理储备(存)商品的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家储备糖承储企业。
贷款条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2.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
3.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存)计划。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5.按国家有关规定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储备(存)商品,将储备(存)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6.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糖出库销售形成的价差损失。
7.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储备(存)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贷款期限:储备糖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但在正常保管期限内,储备糖占用贷款可以多次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