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贷款利率:油料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风险较大的借款人,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质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六、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调销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购入粮食(含成品粮,下同)和按照国家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对象: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
  2.获得国家从事粮食经营许可的贸易、物流企业(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转化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贷款用途:借款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储备、购销、粮食物流贸易等企业购入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以及用于借款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支出。
  贷款条件:粮食调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较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2.具有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3.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对应的粮食购销合同,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除购入粮食自用加工或转化外,购入粮食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调入粮食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粮食调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粮食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粮食调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方式:粮食调销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的自有资金达到30%(含)以上,或风险准备金达到15%(含)以上;或者借款人的全部有效资产办理抵押,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办理抵、质押后,可部分发放信用贷款。
  七、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粮食加工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用途: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粮食加工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
  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