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含油,下同)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三、粮食调控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粮食调控业务就是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粮食调控贷款对象。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应事先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同意。
贷款用途: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贷款期限: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粮食收购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粮食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业务。
贷款对象: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粮食收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粮食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风险较大的借款人,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质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油料收购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油料收购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在国内油料收购市场自主收购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和棉籽所需资金的贷款。油料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业务。
贷款对象: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从事油料收购加工的企业,均属油料收购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油料收购的油料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从事油料经营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油料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油料收购市场收购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和棉籽等油料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油料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2.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油料收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