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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
(人行酒泉市中行支行)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是我市辖内唯一一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已累放各类贷款250.8亿元,为全市粮棉安全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已成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骨干力量。近年来,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信贷产品不断丰富,形成了粮棉收购储备、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等多领域、全方位支农的信贷格局。为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优势,有效促进全市"三农"经济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信息导向作用,积极推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服务产品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有力地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其经营宗旨是"保本微利",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其信贷范围涉及农、林、牧、副、渔产业、农村路网、水网、信息网等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能源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及农田水利等(具体贷款品种和方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jiuquan.gov.cn),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相对明显的优势:一是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对于确实优质的项目还可下浮;二是资金供应充足,不受存款规模的限制,凡属合理资金需求均可足额提供;三是贷款品种齐全,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涉农企业或项目,具备贷款条件均可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用好用活信贷政策,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促进我市"三农"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
  二、深化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银政、银企联系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银行信贷资金的供求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方面,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农企业的实际运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主动向农业政策性银行推荐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诚信度好的客户或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提供良好的信贷资金供求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为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加强银政合作,进一步拓宽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渠道
  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是其政策性职能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不仅为涉农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为政府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农业政策性银行近年来增加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涵盖的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广泛,在支持政府主导的市、县及以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等非经营性项目方面,还提供了办贷程序简便、资金量大、筹资成本低等优惠条件,改变了以往政府规划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筹资渠道单一、建设周期长、项目见效慢等问题,为政府提前完成规划、及早发挥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筹资观念,充分运用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四、努力创造条件,促进银政、银企合作共赢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不吸收个人储蓄存款,资金成本相对其他商业银行较高。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信贷产品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为了使农业政策性银行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涉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政策性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是涉及到农业政策性拨款、补贴或财政事业性存款等,要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合作,争取由农业政策性银行代理拨付。
  五、加强诚信建设,切实为金融支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性循环需要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来支撑,为更有效地促进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帮助政策性银行化解已经出现的信贷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信用环境,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更有效的发挥支农作用创造条件。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贷款品种介绍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贷款品种有以下26种:
  一、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是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应持有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取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储资格证,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签订的代储合同。
  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1.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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