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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办法。市政府将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根据省上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和比例,将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资金,切实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拖欠工程款。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统一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3号)和《酒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酒政办发[2007]90号)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优化工程实施环境,开辟工程实施“绿色通道”,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规范工程管理,及时纠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县(市、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和上报虚假情况、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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