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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四、经费保障
  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
  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人口计生、民政、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入户登记调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确保人员到位。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四)强化质量监督。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普查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吉 林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 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 辉 市统计局局长
  潘 璠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总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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