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遵照执行。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4、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四、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8月2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2009年8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