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
认真贯彻落实《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法制办公室对备案的文件要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及时纠正。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市县政府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市、县(市、区)政府要合理划分管理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市级执法机关侧重抓好行政执法监督,要稳步推进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在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