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酒政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抓好《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实施,加快建设法制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素质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法律素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实施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并将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制订依法行政培训大纲,结合党校干部培训学习,每三至五年对市、县(市、县)政府领导进行一次依法行政轮训。
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抓好学习培训,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从2009年起,每2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结合全民普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则》的规定,出台《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坚持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对违反法定决策程序、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