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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数量要求的限制,其间隔距离要求可作减半认定:
  (一)属省政府推行的千镇连锁超市和工商部门认定的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卷烟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营业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餐馆)、歌舞厅及其他娱乐休闲场所。营业场所的认定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本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限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本);
  (四)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政府行为引起营业场所房屋拆迁,在政府安排的临时安置点以外的其它场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非因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经营主体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数量及间隔距离要求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政府行为引起营业场所房屋拆迁,在政府安排的临时安置点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身患残疾等生活特别困难的公民个人,经市烟草局与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限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本);
  (四)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改变经营主体或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经营主体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七条 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经营主体发生改变,需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其间隔距离要求不受按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的限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内、与中小学校门口相距50米范围内及其他市烟草局认为不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要求的场所,不予设点。
  第九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其营业场所实施改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餐馆)、歌舞厅及其他娱乐休闲场所等以内设柜台作为零售点的,不得随意改变零售点(柜台)位置。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营业场所门面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柜台、摊位等无门面的经营点,以其距离其他卷烟零售点的最近端为测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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