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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保障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及绍兴县卷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以及卷烟营销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绍兴市区环城河以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绍兴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是指东至大沃、东护城河,西至横河、风则江,南至渡船江、淡江,北至城北河的区域;
  (二)绍兴市区环城河以外的其他区域和绍兴县柯桥街道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绍兴市区环城河以外的其他区域是指环城河以外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的区域,上述各条马路的中心线为区域边界;
  (三)本条前两项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80米;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在符合上述间隔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每200户居民一个的标准设置;
  (五)各类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按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设点,每一市场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且卷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市场内能朝市场内、外同时营业的商铺,应当同时符合市场内外间隔距离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车站、大专院校等内设的卷烟零售点由市烟草局根据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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