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
(四)家庭暴力案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和申请交通事故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其他案件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三、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沿街一楼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90%;到2014年,达到100%。
充分发挥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前哨阵地作用,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最基层延伸,夯实行政村法律援助点工作,加快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较大企业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明确联络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引导农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各地要认真执行绍市委办〔2006〕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队伍建设,按照4到6人的标准,在现有核定的编制中落实好人员,配齐配足专职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研究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互动机制,稳步推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运作模式。
全面推进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在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活动中,要明确将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开展非诉调解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实现“门前有标识、接待有场所、墙上有公示、咨询有记录、办案有卷宗、工作有网络”,积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活跃乡镇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