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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推进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援助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城乡发展不同步的特征也日渐凸现。特别是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与农村群众的援助需求、与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已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快速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事业长远发展的首要内容,是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进一步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各地要在认真执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2006〕22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限扩面。要明确将农村发生的以下四种类型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二)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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