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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许可范围:经营种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七)有效期限:《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八)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即为发证日期。

第四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变更、撤销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延续。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应当办理许可证延续。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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