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人员和制度要求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召回制度、更换和退货制度等。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填写

  第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各栏目填写要求:

  (一)名称:新设立食品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已取得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体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