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二)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要求,但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并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的,许可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由现场核查人员、申请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一)场地要求
1、单独设置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
2、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设施和设备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设隔离地面的货架;
2、食品仓储库: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和记录;
3、冷藏设施:销售冷藏食品的要配备冷藏设施,如冰柜、冰箱等;
4、照明: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5、通风:有通风(电风扇或排气扇)设备或者设施,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远离污染源,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6、更衣室:设置员工储衣柜(架)、鞋箱(架);
7、五防设施: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8、废弃物存放:应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9、散装食品销售: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柜、台,配备足量无毒、无污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并必须配备“五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