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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

  (四)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的具体时间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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