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示范文本;
(四)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