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工商消字[2009]1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填写、延续、变更、撤销及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省、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