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根据
《条例》规定,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八项基本制度,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查测试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这八项工作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并纳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认真实施
《条例》,努力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
《条例》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酒政发〔2009〕116号)中的各项要求。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二)认真落实《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责任制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保证其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