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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酒各单位: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09年年底前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条例》施行前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条例》,并运用《条例》依法监督政府机关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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