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黑价格字〔2009〕80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8]31号)收悉。几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县政府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60元;
2、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4.0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价格为每立方米5.0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用水制定优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