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建设企事业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和建设企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费的批复
(二○○九年三月十日 黑财综[2009]43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类关键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建函[2008]257号)收悉。根据《建设部 国家计委 人事部关于印发<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教[1991]522号)、《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等五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黑建人[2008]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中心在承担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和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等五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务时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和建设企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费。
二、收费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培训的建设企事业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工程造价员、材料员五种专业管理人员和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五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学习培训期满所进行的结业考试以及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验印的岗位证书,均不得再收费。
六、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和建设企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