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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禁止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禁止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禁止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禁止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的通知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近期,我市个别印染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并有仿效扩散趋势。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节能减排工作有序推进,特就禁止擅自进行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擅自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的危害性
  擅自新增、扩建、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存在安全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擅自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的危害性,坚决制止擅自新增、改建、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和擅自以导热油锅炉为热源取代集中供热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1.企业新增、扩建、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新增、扩建、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不得擅自进行以导热油锅炉为热源取代集中供热的工艺改造。
  2.未经许可,擅自新增、扩建、改造燃煤导热油锅炉,擅自以导热油锅炉为热源取代集中供热的工艺改造设备,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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